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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80-15-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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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2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2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62)府秘法字第26880號令公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安寧,維護善良風俗,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娼妓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妓女,係指操娼妓行為登記許可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 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妓女接客之場所。
  • 第 4 條
    管理娼妓應依左列步驟策劃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肅清暗娼。 二、登記管理。 三、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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