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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1004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衛生與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公娼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娼,係指經登記許可從事性交易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登記許可而 從事性交易者,所稱公娼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公娼接客之場所。
  • 第 4 條
    管理公娼應依左列步驟策畫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肅清暗娼。 二、登記管理。 三、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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