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2-1004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2148500號令增訂第14條之「台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表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公共衛生與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公娼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娼,係指經登記許可從事性交易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登 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者,所稱公娼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公娼接客之場所。
  • 第 4 條
    管理公娼應依左列步驟策畫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 肅清暗娼。 二 登記管理。 三 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