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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1004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27 條
    公娼戶或公娼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重大 者,並得同時吊銷其許可證,但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十四款十五款十六款或 第二十一款者,一律吊銷營(執)業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範圍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銷其許可證。
  • 第 28 條
    本辦法發布前依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府秘法字第二六八八0號公佈之臺北市管理 娼妓辦法已取得登記許可證之公娼或公娼戶(即妓女或妓女戶)得依舊證從事性交 易,並直接列入管理。
  • 第 2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施行滿兩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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