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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全部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90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防救天然災害,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及震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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