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防救天然災害,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及震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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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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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10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25、30、32、56條條文;並增訂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