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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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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
  • 第二章 編組
  • 第 3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 防局),由市長兼任指揮官,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綜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天 然災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 一、協調聯繫組:由市政府秘書處組成,並以秘書長兼組長。 二、防救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局長兼組長。 三、治安組: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組長。 四、搶修組:由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長兼組長。 五、收容組:由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並以教育局局長兼組長。 六、救濟組:由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長兼組長。 七、醫護組: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組長。 八、環保組: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組,並以環保局局長兼組長。 九、農工組:由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組長。 十、交通組:由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長,並以交通局長兼組長。 十一、捷運工程維護組:由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組成,並以捷運局局長 兼組長。 十二、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組成,並以捷運公司 總經理兼組長。 十三、自來水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成,並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兼組長。 十四、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組長,並以翡管局局 長兼組長。 十五、宣導組:由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組長,並以新聞處處長兼組長。 十六、勘查組:由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組成,並以民政局局長兼組長。 十七、督考組: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消防局、警察局督察 室組成,並以研考會主任委員兼組長。 十八、總務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副局長兼組長。 前項正副指揮官未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前,其職務暫由防救組組長代理,各組應派 機構內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參與作業。
  • 第 4 條
    市政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事實需要召開防災會報,由兼指揮官主持,市政府副市長 、秘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各組兼組長出席 ,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司、臺灣省水利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 公司)及各瓦斯公司派員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 第 5 條
    各區設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警察局各警察分局(以下簡稱警察分局)內,由區長兼 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兼副指揮官,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防救天然 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副組長。 二、治安組: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組長。 三、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四、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組長。 五、總務組:由警察分局第一組組長兼組長。 六、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七、交通組:由警察分局第七組組長兼組長。
  • 第 6 條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防救天然災害執行小組,由派 出所員警、遴選義警及民防人員組成,並以派出所主管兼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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