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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全部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
  • 第三章 任務
  • 第 7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協調聯繫組任務如左: 一、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二、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民情事項。 三、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 第 8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防救組任務如左: 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防災會報之召開及決議之執行事項。 三、機動配合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擔任災民疏散與救生任務。 四、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五、可能受災地區及災情預估事項。 六、災情統計及災情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七、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救天然災害之協調事宜。
  • 第 9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治安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二、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三、災情查報事項。 四、應變戒備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0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搶修組任務如左: 一、堤防、擋土牆、抽水站、水門及其他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二、排水設施之結構損壞修復,防洪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搶修、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市內低窪地區積水之抽洩及疏導事項。 四、水位觀察及查報事項。 五、與有關水利機關、臺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石管局)及翡管局之聯繫協調與 潮汐漲落之查報事項 。 六、協助水庫單位搶修受災損害恢復供應事項。 七、各項建材之供應調節事項。 八、建築物損壞調查、統計及分析處項。 九、受災建築物安全檢查鑑定處理事項。 十、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十一、建築物補強或復建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1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收容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收容之規劃及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二、災民之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2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救濟組任務如左: 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二、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三、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四、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3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醫護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醫護人員、藥品及器材之籌劃分配事項。 二、災區緊急傷病及產婦之救護醫療事項。 三、收容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四、災區防疫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4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環保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二、災區排水設施堵塞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三、災區消毒事項。 四、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5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農工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單位辦理天然災害防救事項。 二、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漁畜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三、救災物資(糧食、蔬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6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交通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二、救災人員、器材、物質之運輸事項。 三、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7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捷運工程維護組任務如左: 一、營運通車前捷運工地工程災害緊急搶修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8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捷運營運維護組任務如左: 一、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修事項 。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19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自來水組任務如左: 一、水源、水壩、淨水場輸配水系統籌設施之維護、搶修及復舊事項。 二、自來水設施遭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三、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四、有關本市自來水搶修第一、二大隊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五、與電力公司協調聯繫有關自來水所需之電力供應輸送及備用電力之啟用事項。 六、有關災區缺水之供應,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七、自來水處理及水質之抽驗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20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翡翠水庫維護組任務如左: 一、翡翠水庫洪水調節運轉之執行事項。 二、協調石管局、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防洪運轉有關事項。 三、大壩、閘門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搶修及復舊事項。 四、與臺北自來水處協調原水供應事項。 五、災後大壩安全檢查、評析及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21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宣導組任務如左: 一、防災宣導事項。 二、災情之蒐集、報導事項。 三、新聞從業人員之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 第 22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勘查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協助社會辦理救濟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23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督考組任務如左: 一、督考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各組及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災害防救事項。 二、警察局駐區督察專責督考各督察區內所有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及治安維護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24 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總務組任務如左: 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電訊之裝置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軍方支援部隊之給養供應事項。 四、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第 25 條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有關災區治安維 護(含協助河川水門啟閉作業及協助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搶修組管理擋水牆疏散門) 、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災害期間,監視市場以防止物價波動、災民收容救濟、 救護醫療災情勘查、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 第 26 條
    防救天然災害執行小組,執行防救治安工作及災民收容所內外安全防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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