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準備工作
- 第 27 條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各參加編組單位,應就主管職掌範圍內籌劃,完成一切救災準備。
- 第 28 條參加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及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執行小組、收容所等工作人 員,應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施以必要之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送消防局,如有異動, 應即時通知消防局。 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上旬,召集參加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編組各單位主管會議,研討 處理天然災害防救聯繫協調等事宜。
- 第 29 條每年五月應舉辦擴大防颱宣導週,新聞處應策劃發動各機關、學校實施防颱宣導。
- 第 30 條警察局及警察分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研判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與收容所分配情形。 二、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及其他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物。 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送教育局及社會局為收容、救濟之參考。
- 第 31 條消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救生器材整備。 二、訓練救生人員。 三、補充整理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用具、通訊器材、照明設備、圖表簿冊。 四、與軍方訂定支援協議。
- 第 32 條工務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修一切防洪設施及排水系統,調查建築物施工中之鷹 架,並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防颱準備。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利用現行改善市容查報處理程序調查各區危險房屋通 報工務局彙整,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防颱準備。
- 第 33 條教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災民人數與分布情形,指定收容災民 之學校,並完成災民收容所工作人員之編組,造冊送消防局及分送各區公所。
- 第 34 條社會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儲備足夠之救災口糧 以備救濟。
- 第 35 條環保局應依本市水溝清理年度計畫確實執行,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就重點區域加強清理。
- 第 36 條建設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可能因災害造成危險之山林工礦農田水利等區域, 預作防範措施及搶求計畫,並策劃災害期間民生必需物資之調節供應及指導瓦斯、農產、 漁產、畜產公司完成災害期間供給市民日常生活必需之瓦斯、果蔬、漁產、肉品等應變計 畫。
- 第 37 條交通局應於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研判可能發生災害地區,預作公車與運輸工具調配計畫。
- 第 38 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預作防範措施與策訂自來水搶修計畫及緊急 供水計畫,並與消防局、工務局、翡管局、電力公司、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密切聯繫配合完 成災前之準備工作。
- 第 39 條研考會應於每年六月中旬前考核各參加編組單位對防範天然災害措施籌劃整備之執行情形 。
- 第 40 條捷運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預作防範措施,策訂捷運工程緊急搶計畫。
- 第 41 條捷運公司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預作防範措施,策訂捷運車站、電聯車及相關設施意 外事故緊急搶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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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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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