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58 條 市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於災後得酌留必要人員繼續處理災後工作或將未 了事項交由主管機關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後,依兼指揮官之指示解散 之。 第 59 條 其他重大緊急災害或傷亡事件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 6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