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58 條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災後得酌留必要人員繼續處理災後工作或將未了事項交由主管 機關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後,依兼指揮官之指示解散之。
- 第 59 條其他重大緊急災害或傷亡事件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第 6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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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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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