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市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於災後得酌留必要人員繼續處理災後工作或將未 了事項交由主管機關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後,依兼指揮官之指示解散 之。
- 第 59 條其他重大緊急災害或傷亡事件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第 6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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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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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10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25、30、32、56條條文;並增訂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