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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5、6、7、9、11、15、16、18、22、23、25~27、31、32、36、41、43~46、47、48~52、53~55、60、62、63、63-1、72、73、90、92、93-1、96、98、104、106、108、111、113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5-1、23-1、46-1、47-1~47-3、55-1、88-1、90-1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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