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 第 6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 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 7 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 第 8 條(刪除)
- 第 9 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 第 10 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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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5、6、7、9、11、15、16、18、22、23、25~27、31、32、36、41、43~46、47、48~52、53~55、60、62、63、63-1、72、73、90、92、93-1、96、98、104、106、108、111、113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5-1、23-1、46-1、47-1~47-3、55-1、88-1、90-1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