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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消勤字第8821722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 十、(勤務時間) (一)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為原則,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週休二日四十小時〉; 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二)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服勤人員服勤時間更替方式為連續二十四 小時之後休息二十四小時,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 (三)為了救災需要,國定假日納入勤休時間之內,不得再另外請求補休。
  • 十一、(勤務變更) 勤務執行單位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上級命 令服行之。遇有重大災害、搶救演練、教育訓練或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超時服勤之 時間,應予補假或報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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