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48 條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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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8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17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