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收入
- 第十節 賒借收入
- 第 34 條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 內外賒借。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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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4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8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並刪除第9~11、13~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