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收入
- 第三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 第 22 條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 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 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 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4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8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並刪除第9~11、13~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