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收入
- 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第 23 條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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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4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8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並刪除第9~11、13~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