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 四 節 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 第 37 條支票簽開後,應依左列規定覆核: 一 支票上受款人姓名 (或名稱) 、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 二 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 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 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 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查對餘額人員或其他指定代 理人員簽章。 六 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 七 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 存款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規 定記載區分。 九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 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 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 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 第 38 條支票覆核相符後,應於付 (撥) 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簽訖日期。
- 第 39 條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支付處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 並更正資料檔。 簽妥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 支票送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支票清單。
- 第 40 條經核相符之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金額以外之更正者,並應 於更正處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