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第 62 條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支用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 支付處。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第 63 條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相關科目項下領用之。
- 第 64 條零用金之劃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 支付處支撥。
- 第 65 條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 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欄,加蓋「撥還零用金」戳記,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後,將款撥還。
- 第 66 條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 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 二 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 現金收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
- 第 二 節 預撥經費及暫付款
- 第 67 條預撥經費指經本府核准為預算外支付,將來編列預算沖轉作正開支之款項 。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撥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台北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稅捐處) 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轉帳 。
- 第 68 條暫付款係指在預算內暫付之款項,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註 明暫付原因及原編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及其代號。
- 第 69 條支付處辦理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支付,應依憑單上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 第 70 條各機關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撥經費作正支付 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帳憑 單送支付處處理。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 付處處理。
- 第 71 條各機關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繳款書或支出收回 書繳庫。
- 第 三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第 72 條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應存各學校保管款戶,並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 定之限期,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 算數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 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費賸餘處理。學費、課 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 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第 73 條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賸餘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庫 。
- 第 四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 第 74 條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度 內,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台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 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預算外 幣經費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 第 五 節 動支預備金之經費
- 第 75 條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 及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 配預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 料檔,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 第 六 節 債務支出
- 第 76 條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由編列償債經費預算之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 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以債權人或其指定之銀行為受款人 支票,送債權人或指定銀行。
- 第 七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第 77 條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績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 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第 78 條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尚未送達審計處前,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行支付之款項,應填具付款憑單送由主計處移請財政 局核轉支付處簽發支票暫付,俟歲出應付款核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
- 第 八 節 緊急支出款項及應收墊付款
- 第 79 條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 度內之支付。
- 第 80 條凡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函知支付處辦理。
- 第 81 條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 餘額。
- 第 82 條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第 83 條應收墊付款能收回歸墊者,經本府核定後,依第二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第 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 九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
- 第 84 條總預算內退休撫恤金及各項補助費等統籌性科目,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本 府一次分配,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第 85 條統籌性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 ,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