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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二 節 預撥經費及暫付款
  • 第 67 條
    預撥經費指經本府核准為預算外支付,將來編列預算沖轉作正開支之款項 。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撥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台北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稅捐處) 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轉帳 。
  • 第 68 條
    暫付款係指在預算內暫付之款項,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註 明暫付原因及原編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及其代號。
  • 第 69 條
    支付處辦理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支付,應依憑單上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 第 70 條
    各機關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撥經費作正支付 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帳憑 單送支付處處理。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 付處處理。
  • 第 71 條
    各機關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繳款書或支出收回 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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