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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三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第 72 條
    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應存各學校保管款戶,並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 定之限期,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 算數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 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費賸餘處理。學費、課 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 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第 73 條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賸餘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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