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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六 節 債務支出
  • 第 76 條
    內債及外債之還本付息,由編列償債經費預算之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 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以債權人或其指定之銀行為受款人 支票,送債權人或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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