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七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第 77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績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 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第 78 條 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尚未送達審計處前,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行支付之款項,應填具付款憑單送由主計處移請財政 局核轉支付處簽發支票暫付,俟歲出應付款核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