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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七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第 77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績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 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第 78 條
    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尚未送達審計處前,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行支付之款項,應填具付款憑單送由主計處移請財政 局核轉支付處簽發支票暫付,俟歲出應付款核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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