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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八 節 緊急支出款項及應收墊付款
  • 第 79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 度內之支付。
  • 第 80 條
    凡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函知支付處辦理。
  • 第 81 條
    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 餘額。
  • 第 82 條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第 83 條
    應收墊付款能收回歸墊者,經本府核定後,依第二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第 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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