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第 五 節 領回轉發支票之處理 第 23 條 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必 須領回轉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第 24 條 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郵寄。 二 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憑 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