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三 節 計價
- 第 82 條不動產之計價,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並應提經審議會審議後, 由財政局報請本府核定之。但土地售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房 屋售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價格。
- 第 83 條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本府授權財政局與有關機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議定 後處理。
- 第 84 條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商請有關機關會同評估,報 經本府核准後處理,並應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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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1001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4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1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