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 111 條 本府得運用市有土地,以出售價款劃撥部分設置基金,比照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 法長期低利貸款輔助市屬公務人員購置住宅,其辦法由本府訂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 第 112 條 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機構,其財產管理準用本規則辦理。 第 113 條 木規則所需財產帳冊、報表、卡片計畫及目錄之格式,由財政局會商主計處及審計機關定 之。 前項財產帳冊、報表及卡片得以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代之。 第 1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