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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22180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 第 二 章 保管
  • 第 一 節 登記
  • 第 10 條
    不動產應由管理機關以「臺北市」名義,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及管 理機關登記。
  • 第 11 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 利登記。
  • 第 12 條
    共有不動產,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割登記: 一 已登記應有部分者,按其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登記。 二 未登記應有部分者,應查明其權源後,按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登記。 三 應有部分不明者,應經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按應有部分辦理分 割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無法分割或無分割之必要者,得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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