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處分
- 第三節 計價
- 第 82 條不動產之計價,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並應提經審議會審議後,由財政局報請本 府核定之。但土地售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售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價格。
- 第 83 條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本府授權財政局與有關機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議定後處理。
- 第 84 條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商請有關機關會同評估,報經本府核准後處 理,並應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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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1001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4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1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