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 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 三、臺北市公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 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分開支 票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或以 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 四、支付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五、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市庫總庫統一編訂各機關及其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各機關及其支付科目代號之統一編訂,財政局得指定支付處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