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 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 三、臺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本府財政局(以 下簡稱財政局)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受款人清單(以下 簡稱付款憑單),以存帳方式或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受 款人。
- 四、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有下列五種: (一)存帳: 1.電連存帳: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透過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 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 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委託劃帳:財政局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劃帳之金融機 構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 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3.支票存帳:當電連存帳無法作業時,財政局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金融機構同意, 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 票送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二)簽發市庫支票: 1.候領:財政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票置於櫃 台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2.郵寄:財政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地址以掛號信件寄發。
- 五、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子支付作業方式處理。 前項所稱電子支付作業,指各機關將付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 及支票註銷申請書資料,轉換成電子支付文件,運用電子化作業系統予以簽證,並透過 電信網路,傳送財政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之作業。
- 六、電子支付作業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文件:指各機關將付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 支票註銷申請書及其他支付資料依電子檔形式記錄,以供電子支付作業使用者。 (二)電子化作業系統:指由財政局提供給各機關使用之作業軟體,其功能涵蓋編製各 類憑單、查詢處理狀況及辦理簽證,並將電子支付文件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 送人員(以下稱放行人)傳送至財政局。 (三)支付卡:指供電子化作業系統辦理簽證之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 前項第三款所訂支付卡之申請、廢止及其他異動事項等,由使用者自行辦理。
- 七、各機關應按電子支付限額或憑單種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過電子支付限額之付款憑單及支票註銷申請書,須列印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 ,與電子支付文件一併送(傳)財政局辦理。 (二)電子支付限額以下之付款憑單,僅傳送電子支付文件,免遞送紙本憑單。 (三)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支出收回書,僅傳送電子支付文件。 前項電子支付限額由財政局訂定。
- 八、各機關因特殊原因無法運用電子化作業系統作業時,應即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之付款憑單 、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及支票註銷申請書格式填製紙本資料,送財政 局辦理。
- 九、為配合電腦作業,各類憑單之預算、用途別或會計科目等代碼應依預算書及臺北市屬各 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列之相關代碼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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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支字第095844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