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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三 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 七 節 付訖憑單之處理
  • 五十二、支付處簽妥市庫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
  • 五十三、支付處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送各支用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應按期編製 庫款支付報告,分報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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