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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三 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 八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 五十四、庫款支付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支付處查明尚未兌付者,應通知市庫總(支 )庫止付。
  • 五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按誤 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行轉帳 。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 五十六、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證等,詳加 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 五十七、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 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五十八、庫款支付有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 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發日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 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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