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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六十四、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支用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支付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六十五、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支 撥。
  • 六十六、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於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六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 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第 二 節 預領經費及暫付款
  • 六十八、預領經費指年度開始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核准由市庫先行預付之款項。 各機關申請預領經費時,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 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領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轉帳。
  • 六十九、各機關預領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領經費作正支付時,應簽 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 七十、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 回,如屬以前年度暫付款註銷繳庫,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第 三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七十一、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存入各學校保管金專戶者,應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定之 期間,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算數額內開具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 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 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第 四 節 結購外幣之經費
  • 七十二、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 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
  • 第 五 節 動用預備金之經費
  • 七十三、各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轉送主計處備案後,應由主計處通知支付處及有關 機關,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算餘額。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及有 關機關,支付處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 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 第 六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七十四、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工作計畫 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七十五、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如基於事實需要, 依合約規定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送由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暫付者,其支 付責任由機關首長與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俟保留款核定後轉作實支。
  • 第 七 節 應收墊付款
  • 七十六、凡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墊付款 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並副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前項墊付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額。
  • 七十七、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簽 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七十八、應收墊付款應先專案送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為之,於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後收 回歸墊,並依第二十四點、第七十六點及第七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七十九、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辦理 撥款。
  • 第 八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
  • 八十、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配預算內,簽 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支付。
  • 第 九 節 特種基金之作業程序
  • 八十一、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應即停止支 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應餘額以繳款書繳入 市庫存款戶,俟未兌支票全部兌付後,再行撤銷。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全部 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並撤銷原帳戶。
  • 八十二、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 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統一簽發市庫支票支付之,基 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八十三、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激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 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八十四、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科目,科目之下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由財政局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 八十五、支付處對實施集中交付之特種基金,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 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基金管理機關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 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編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八十六、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付處應於每月月底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
  • 八十七、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對特種基金之收支,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
  • 八十八、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週轉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八十九、特種基金如有委託支付事項,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第 十 節 保管款之作業程序
  • 九十、本作業程序所稱保管款,指各機關專案存管之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之費款。 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保管款項目,自實施之日起,其經管機關保管款專戶內該項目經 費應即停止存支,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該項目 餘額依規定之保管款科子目名稱及代號,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
  • 九十一、保管款集中支付,採收付實現基礎,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 製繳款書繳存市庫存款戶;支出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支付處統一簽發市庫支票 支付之,其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九十二、保管款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 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九十三、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由財政局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 九十四、支付處對集中支付之保管款,應分別單位科子目建立資料檔,各種收支事項隨時輸 入處理,以掌握收支狀況。
  • 九十五、年度終了時,可繼續支用之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依年度區分 之保管款,除奉准延長支用期間者外,應由經管機關結算辦理收入退還或繳庫。
  • 九十六、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對保管款之收支,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審計處、主 計處及財政局。
  • 九十七、實施集中支付保管款,支付處應於每月月底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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