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六十四、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支用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支付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六十五、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支 撥。
- 六十六、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於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六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 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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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