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由主計處核定後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財政局、各該機關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款、緊急支出、 預領經費、零用金、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 款支出之依據,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 七、歲出分配預算之核定或修改,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計畫別、工作計畫別、用途別科目 編製之。
- 八、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十日送 達有關機關者,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九、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移轉憑單」 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十、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度內之支付。
- 第 二 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其印鑑之處理
- 十一、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上人員簡稱簽證人員)簽證。
- 十二、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分配預算核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 。其他支付,應依有關支付法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暫付款項,應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合於第二十一點規定。
- 十三、簽證人員應於啟用印鑑前一日,備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送支付處驗對。
- 十四、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 換或遺失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支付處處理。
- 第 三 節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之編製應用
- 十五、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支付處辦 理支付。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二聯由支用機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 留存。 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市庫支票,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欄,蓋妥 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時,各機關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交由受款人逕送支付處 辦理支付。
- 十六、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或工作計 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 2.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不同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3.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市庫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單之 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市庫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 (二)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容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項」「 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他 規定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於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蓋「第二預 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文號在「附記事項」欄 內註明。 (五)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在更改 處蓋簽證印章。 (七)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受款人應就下列方式選定費款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 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2.郵寄:郵寄市庫支票以掛號信件寄發。 3.候領: (1)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 製或併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清單及 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 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 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代繳者,應附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市庫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市庫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由 支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註明。 (十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
- 十七、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即通知支付處 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 其已簽發市庫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 十八、各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 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 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 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經原支用機 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 人自行負責。
- 第 四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十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依法令規定或因編製錯誤而調整及轉帳,或因暫付轉帳與支付 處有關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二十、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但收、付方科目共十個為限。
-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五)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款者,應 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七)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 第 五 節 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之處理
- 二十二、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領回轉 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 二十三、市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憑單關係 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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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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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