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二 節 預領經費及暫付款
- 六十八、預領經費指年度開始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核准由市庫先行預付之款項。 各機關申請預領經費時,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 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領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轉帳。
- 六十九、各機關預領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領經費作正支付時,應簽 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 七十、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 回,如屬以前年度暫付款註銷繳庫,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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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