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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三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七十一、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存入各學校保管金專戶者,應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定之 期間,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算數額內開具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 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 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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