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五 節 動用預備金之經費
- 七十三、各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轉送主計處備案後,應由主計處通知支付處及有關 機關,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算餘額。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及有 關機關,支付處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 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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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