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六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七十四、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工作計畫 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七十五、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如基於事實需要, 依合約規定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送由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暫付者,其支 付責任由機關首長與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俟保留款核定後轉作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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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