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七 節 應收墊付款
- 七十六、凡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墊付款 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並副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前項墊付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額。
- 七十七、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簽 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七十八、應收墊付款應先專案送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為之,於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後收 回歸墊,並依第二十四點、第七十六點及第七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七十九、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辦理 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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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