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九 節 特種基金之作業程序
- 八十一、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應即停止支 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應餘額以繳款書繳入 市庫存款戶,俟未兌支票全部兌付後,再行撤銷。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全部 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並撤銷原帳戶。
- 八十二、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 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統一簽發市庫支票支付之,基 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八十三、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激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 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八十四、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科目,科目之下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由財政局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 八十五、支付處對實施集中交付之特種基金,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 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基金管理機關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 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編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八十六、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付處應於每月月底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
- 八十七、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對特種基金之收支,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
- 八十八、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週轉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八十九、特種基金如有委託支付事項,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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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