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九十八、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機器(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九十九、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表卡格式,由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分別擬訂,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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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