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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由主計處核定後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財政局、各該機關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款、緊急支出、 預領經費、零用金、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 款支出之依據,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 七、歲出分配預算之核定或修改,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計畫別、工作計畫別、用途別科目 編製之。
  • 八、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十日送 達有關機關者,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九、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移轉憑單」 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十、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度內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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