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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5)府財支字第10531021600號函修正全文90點;並自即日生效
  •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 三十七、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應付歲出款、應付歲出保 留款等法案(含電子檔)與其他支付法案及各機關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 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 三十八、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電子支付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驗證前後分別製作備份存查。 (二)經驗證各該機關簽證人員之簽證相符後,應即整理彙總,依序逐筆加編序號 及收到日期。 (三)各機關與財政局因發生傳送與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應委請具 公信力之單位比對驗證前備份之電子支付文件,判定其責任之歸屬。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電子支付文件應依序審核;屬急件者,應優先辦理。
  • 三十九、各機關於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除有第四十點規定情事者, 財政局應於當日完成審核,即時更新未支用餘額及將已屆支付日期之付款憑單核放 代庫銀行。 各機關每日逾十五時三十分始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財政局應於次一工作日完成前 項程序。
  • 四十、電子支付文件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件並傳送退件日報表通知各該機關: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已逾支付、轉帳或移轉期限。 (三)各機關通知退回。 (四)付款憑單與其附件相關之受款人、金額互不相符。 (五)支付資料不完整或錯誤。 (六)款項未逕付政府債權人。 (七)支票特別記載事項未依第四十七點規定辦理。 (八)支出收回書或轉帳憑單收回類別註記錯誤。 (九)有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 四十一、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 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核放後彙總轉成匯款電子檔,分批傳送至代庫銀 行。
  • 四十二、財政局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 ,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清單所列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內代扣同等金額,並依代 庫銀行每日提供之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核對。
  • 四十三、財政局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後應查明原因,並俟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查明後無 法更正者,應依據機關填具之更正申請單經財政局審核後,由原支用機關連同「支 出收回書」送代庫銀行辦理繳庫事宜。 各機關接獲退匯通知後,應於金融機構營業日四個工作日內填妥更正申請單送達財 政局辦理更正再匯或不匯作業。
  • 四十四、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財政局提供電連存帳入戶通知服務。
  • 四十五、財政局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 ,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 四十六、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辦理。
  • 四十七、基於庫款安全及保障受款人權益,市庫支票一律加印「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標識。 市庫支票免印「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領回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受款人為各機關承辦人者,免印「平 行線」。 (二)受款人自領之市庫支票,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免印「平行線 」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 四十八、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撤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更正申請單,加蓋受款人印章 、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由財政局核驗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受款人申請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撤銷其中一項為限。
  • 四十九、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 五十、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傳送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電子支付文 件,並將原市庫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
  • 五十一、簽發之市庫支票,應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印鑑章。 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前項印鑑章證明。
  • 五十二、市庫支票之封發,財政局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 依適當方式辦理。
  • 五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於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 金額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加蓋付訖章。
  • 五十四、受款人、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應自動提示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身分證件及印章,經財政局人員查驗憑單編號、簽證人員印鑑 章及受款人身分相符後,於「領訖簽章」欄簽章後發給之,關係通知單由財政局留 存,作為領訖憑證。
  • 五十五、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委託代領」欄填妥授權資 料,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件後發給之。
  • 五十六、財政局辦理郵寄市庫支票作業時,應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清單寄發,並將郵局簽 收退回之送件清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收存登記,並通知 原支用機關領回查明處理。
  • 五十七、財政局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應將紙本憑單、支 票清單及電連存帳資料統計表依日期排序,分別裝訂成冊存檔。
  • 五十八、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撥金融機構。匯撥日期遇假日時 ,再照假日數提前。
  • 五十九、財政局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按期編製庫款支付 報告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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