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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16823號函修正第5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伍、特別規定事項
  • 六十六、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 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六十七、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支撥。
  • 六十八、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於 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財政局辦理支付後, 將款撥還。
  • 六十九、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 ,應由原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 內,送財政局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 定市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七十、各機關以暫付款、預付款辦理支付之款項,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 者,除特種基金外,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處理。
  • 七十一、各機關除特種基金外,收回本年度支付之款項時,應填具支出收 回書收回。 各機關收回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時,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七十二、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 七十三、各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動支第一預備金,應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 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函轉主計處備 案,並由該處函知財政局。 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案經本府同意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 確定後,檢附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核轉 主計處核定分配,並由該處函知財政局。
  • 七十四、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應付歲出 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應編製歲出保留分配表,報請主管機關核 轉主計處核定後函知財政局。
  • 七十五、年度收支期間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 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 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預付,俟保留款核定後再 行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 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七十六、各機關支用墊付款,應依經本府核准或函請市議會同意之金額、 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 七十七、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有關機關 ,並由原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 七十八、總預算內所列統籌支撥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 定之分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七十九、總預算內所列債務還本支出時,由執行債務還本機關依付款需要 簽奉核定後,簽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 八十、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 原設基金戶或經管機關原設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 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餘額以繳款書繳 入市庫存款戶,並積極清理未兌支票,若支票開立已逾一年,應將 支票註銷,並將款項繳入市庫存款戶,嗣後若受款人前來領款,再 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或保管金 專戶全部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應註銷原專戶,惟若各機關經核准開放市民 使用網路銀行、 ATM、網路 ATM 等方式繳納各項款項,且款項無 法匯解至市庫收入科目代號者(16+ 市庫收入科目代號),及無其 他歲入類專戶,可供代轉前揭款項者,得留存原保管金專戶供匯款 轉帳使用。
  • 八十一、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除以匯款或匯總解付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 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八十二、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 ,其名稱及代號依財政局所編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 對照表辦理。
  • 八十三、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 ,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 ,憑各該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 其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八十四、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財政局應按月提供對帳單予 各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核對。
  • 八十五、財政局對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 計處及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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