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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三 節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之編製應用
  • 十五、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支付處辦 理支付。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二聯由支用機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 留存。 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市庫支票,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欄,蓋妥 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時,各機關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交由受款人逕送支付處 辦理支付。
  • 十六、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或工作計 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 2.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不同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3.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市庫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單之 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市庫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 (二)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容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項」「 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他 規定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於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蓋「第二預 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文號在「附記事項」欄 內註明。 (五)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在更改 處蓋簽證印章。 (七)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受款人應就下列方式選定費款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 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2.郵寄:郵寄市庫支票以掛號信件寄發。 3.候領: (1)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 製或併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清單及 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 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 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代繳者,應附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市庫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市庫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由 支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註明。 (十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
  • 十七、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即通知支付處 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 其已簽發市庫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 十八、各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 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 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 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經原支用機 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 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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