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特別規定事項
- 六十九、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七十、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支撥 。
- 七十一、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欄,加註 「撥還零用金」字樣,送財政局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七十二、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原支用 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政局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七十三、各機關以暫付款辦理支付之款項,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者,除特種基金外,應簽 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處理。
- 七十四、各機關除特種基金外,收回本年度支付之款項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回。 各機關收回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時,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七十五、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
- 七十六、各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動支第一預備金,應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及各項費用 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函轉主計處備案,並由該處函知財政局。 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案經本府同意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動支 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分配,並由該處函知財政 局。
- 七十七、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 款,應編製歲出保留分配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後函知財政局。
- 七十八、年度收支期間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 定期間內支付者,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 行暫付,俟保留款核定後再行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 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七十九、各機關支用墊付款,應依核定之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
- 八十、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有關機關,並由原支用機關簽 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 八十一、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辦理撥款。 前項撥款憑單作業適用本作業程序付款憑單之相關規定。
- 八十二、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配預算內,簽具 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八十三、總預算內所列債務還本支出時,由執行債務還本機關依付款需要簽奉核定後,簽具 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 八十四、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或經 管機關原設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 分保留待兌外,將餘額以繳款書繳入市庫存款戶,並積極清理未兌支票,若支票開 立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繳入市庫存款戶,嗣後若受款人前來領款, 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或保管金專戶全部餘額 ,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應註銷原專戶,惟若各機關經核准開放市民使用網路銀行、 ATM、網路ATM等方式繳納各項款項,且款項無法匯解至市庫收入科目代號者( 16+ 市庫收入科目代號),及無其他歲入類專戶,可供代轉前揭款項者,得留存原保管 金專戶供匯款轉帳使用。
- 八十五、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除以 匯款或匯總解付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 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八十六、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 財政局所編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八十七、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 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之付款 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八十八、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財政局應按月提供對帳單予各管理機關或經管 機關核對。
- 八十九、財政局對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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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5)府財支字第10531021600號函修正全文90點;並自即日生效